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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順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93年2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2年度營簡字第1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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