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聯邦商業銀行無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0),准 以同面額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二年度 裁全字第六七一三號假扣押裁定,提供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 新台幣五十萬元一張(存單號碼:00000000)為假扣押之擔保,並以本 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九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已到期 ,聲請人需辦理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變 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七一三號假扣押 裁定、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九號提存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以 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及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誤, 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聯邦商業 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