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聲請人提供之如附件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登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九號裁定,提供如附件之擔保物(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提存在案。茲以公債即將到期,亟須辦理取息還本手續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