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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聲請人提供之如附件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登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九號裁定,提供如附件之擔保物(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提存在案。茲以公債即將到期,亟須辦理取息還本手續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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