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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波希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佳里郵局第五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向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五號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嗣因執行程序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終結,為取回擔保金,乃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以佳里郵局第五號存證信函,定二十天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民事執行處通知、分配表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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