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 聲請人
- 美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嘉績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八、一三六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如附表所示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又第一百零二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參酌立法意旨及實務見解,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故擔保人如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及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並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即可認已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司法院七十二年八月二日廳民一字第五二三號函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各為相對人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五千三百六十三萬二千元,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八、一三六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在案。今因已無續行訴訟必要,聲請人遂具狀撤回上開案件之上訴並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並以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四六○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函到二十一日內就其損害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八、一三六九號提存書、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號民事撤回上訴狀、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二四號民事撤回執行狀、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四六○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卷宗及民事保全程序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茲因聲請人業已具狀撤回假處分執行之聲請,且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後,未見相對人遵期行使權利,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院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孫淑玉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提 存 案 號 │ 提 存 物 │ ├──┼─────────┼───────────────────────────┤ │一 │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壹年期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 │ │三六八號 │ 新台幣伍仟叁佰陸拾萬元(壹千萬元伍張,票號601206~│ │ │ │ 601210、壹佰萬元參張,票號403237~403239、伍拾萬元│ │ │ │ 壹張,票號C04620、壹拾萬元壹張,票號A04542)。 │ │ │ │㈡、現金叁萬貳仟元。 │ ├──┼─────────┼───────────────────────────┤ │二 │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壹年期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 │ │三六八號 │ 新台幣伍仟叁佰陸拾萬元(壹千萬元伍張,票號600748~│ │ │ │ 600752、壹佰萬元參張,票號402596~402598、伍拾萬元│ │ │ │ 壹張,票號C04826)。 │ │ │ │㈡、現金壹拾叁萬貳仟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