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 聲請人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京洲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十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一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素秋
~B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判費 │ 二萬四千一百零六元│ │ ├─────────────┼─────────────┼──────────┤ │郵票費用 │ 六百九十元│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 │ │ │退郵十五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 四十五元│ │ ├─────────────┼─────────────┼──────────┤ │刊登新聞紙費用 │ 一千元│ │ ├─────────────┼─────────────┼──────────┤ │共 計 │ 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一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