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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京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十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一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素秋

~B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判費              │        二萬四千一百零六元│            │
├─────────────┼─────────────┼──────────┤
│郵票費用           │                六百九十元│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
│                          │                          │退郵十五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                  四十五元│          │
├─────────────┼─────────────┼──────────┤
│刊登新聞紙費用           │                   一千元│          │
├─────────────┼─────────────┼──────────┤
│共         計  │      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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