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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厚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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