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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
    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二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伍仟玖 佰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 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七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元 為擔保金,並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二七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 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八三三一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 執行事件業經拍賣終結執行完畢,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 民事裁定一件、確定證明書影本二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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