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瑞陽化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庭傑
- 被告
- 肇陽化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通即葉宥成
- 被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6月14日原告,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