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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地下1

  •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地下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黃文亮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丁○○、健士貿易有限公司、戊○○、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有以下應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1、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42,618,5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7,056元。 2、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黃文亮、王振安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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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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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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