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黃文亮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丁○○、健士貿易有限公司、戊○○、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有以下應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1、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42,618,5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7,056元。 2、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黃文亮、王振安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