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6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之3
- 原告
- 昌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共 同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河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6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4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