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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樓之3
原告
昌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共 同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河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6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4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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