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吳坤芳
- 原告丙○○、樓之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丙○○ 甲○○ 乙○○ 樓之3 昌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河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6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4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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