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天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登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捌萬零玖佰伍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零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捌萬零玖佰伍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零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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