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天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捌萬零玖佰伍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零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