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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告
帝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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