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7號
- 原告
- 帝依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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