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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告
隆德礦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採回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為其所有之台南縣永康市○○○路339-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臨時建號永康市○○段7051建號),經鑑價估算為新台幣3,833,000元,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83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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