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8號
- 原告
- 隆德礦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蘇採回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宗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元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為其所有之台南縣永康市○○○路339-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臨時建號永康市○○段7051建號),經鑑價估算為新台幣3,833,000元,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83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