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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告
楊永富即永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素玲即名展工程行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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