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楊永富即永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素玲即名展工程行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