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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告
己○○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告
東鑫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告
弘鈺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告
力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後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壬○○○○○○○
被告
周棋甯即大舞台菸酒專賣店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林開業即最初的美美容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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