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原 告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東鑫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弘鈺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力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後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壬○○○○○○○ 周棋甯即大舞台菸酒專賣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開業即最初的美美容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