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 被告
- 東鑫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新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富律師
- 被告
- 弘鈺生活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戴國石律師
- 被告
- 力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後甲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第三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壬○○○○○○○
- 被告
- 周棋甯即大舞台菸酒專賣店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林開業即最初的美美容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