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 告 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穩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提起訴訟,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十一萬五千七百零三元,有原告起訴狀一紙在卷可考,故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九百八十八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二萬一千一百零六元外,尚應補繳八百八十二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