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7號
- 上訴人
- 穩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5,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5,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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