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7號上 訴 人 穩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5,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