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錞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四年度訴字
字第一二五號返還加倍之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