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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0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00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東鈁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150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晟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94年12月22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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