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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0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告
晟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鈁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50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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