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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王立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04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熙坤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之5
被告
丁○○

            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9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以:

⑴緣被告熙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93年8月17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共分2筆貸放,一筆為300,000元,另筆為700,000元,合計為1,000,000元),借放期間皆為自民國93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11日止,利息現按年利率百分之10.25固定計付。本息自借款日起按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連帶保證人亦需負連帶清償責任;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⑵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94年5月10日之本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款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等自應連帶清償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狀祈鈞院鋻核,賜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及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合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亦未提書狀以供本院斟酌,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立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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