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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高如宜

  • 原告
    蔡聰寶即興明企業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   告 蔡聰寶即興明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順程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84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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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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