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 告 蔡聰寶即興明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順程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84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