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4號
- 原告
- 蔡聰寶即興明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順程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8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