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4號上 訴 人 順程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聰寶即興明企業行因94年度訴字第145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5,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10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