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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4號

上訴人
順程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聰寶即興明企業行因94年度訴字第1454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155,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10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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