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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咨策資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巷22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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