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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給付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原告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定金,曾聲請對被告永瑞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瑞豐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8,7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50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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