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 原告
-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定金,曾聲請對被告永瑞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瑞豐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8,7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50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