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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給付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上訴人
永瑞豐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以上上訴人與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定金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968,7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金額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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