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 原告
- 諭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尊揚實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零叁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零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佩儒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