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五七一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叁仟貳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叁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素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