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 原告
-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五七一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叁仟貳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叁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素秋
~B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