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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泓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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