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泓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