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4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立人大旅店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一二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