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6號
- 原告
- 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李緒文
- 被告
- 泓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