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4號
- 原告
- 惠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456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