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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告
詮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益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柒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參萬柒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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