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2號
- 原告
- 詮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泗
- 被告
- 益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7日以94年度促字第4734號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94年4月9日聲明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5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限期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