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5號原 告 華廣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中聯精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