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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5號

返還服務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告
華廣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被告
中聯精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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