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09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受讓訴外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州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之求償權及第227條僱傭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件被告住所現雖為台北縣中和市○○街19巷51號1樓,惟 因原告主張被告受僱於訴外人聯州公司時,該公司設於台南市○○路56號1、2樓,雙方以台南為被告僱傭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另侵權行為地在台南縣麻豆鎮境內,從而,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6,782元,暨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 ⒈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現雖為台北縣中和市○○街19巷51號1樓,惟因被告前居 於台南並受僱於訴外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州公司),雙方亦以「台南」為被被告債務履行地,原因事實「車禍」肇事地點亦在台南縣麻豆鎮境內,而兩造前因該事件肇生識業災害給付訴訟亦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本件既因被告違反上開勞雇契約而生債務不履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自得為本案管轄法院,合先陳明。 ⒉被告戊○○於民國(下同)87年間受雇於訴外人聯州公司,本應遵照公司指示妥善保管並使用公司交付其駕駛之聯結車,詎89年5月11日3時20分許,被告駕駛聯州公司所有車號 JB-498之聯結車,行經台南縣國道北上296公里處時,卻因 未保持安全距離,且車速過快,竟由後方撞擊前方訴外人盈全交通公司所有,由訴外人許遠東駕駛之車號IY-930聯結車車尾,導致該車因受力又碰擊前方同屬訴外人聯州公司所有,由訴外人葉瑞祥駕駛車號JB-490之聯結車。上開交通事故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調查,認定係被告車速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所致。為此,訴外人聯州公司不得不賠償盈全交通公司車輛維修費新台幣(下同)82,700元,盈全公司所載運之貨物貨主佳大世界股份公司貨物損失96,888元,及原告運送貨物之損害27,552元,並為修複被告因該事故受損之聯結車,又支出吊車費24,850元、維修費413,354 元,共計638,344元。 ⒊由於上述費用皆因被告業務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訴外人聯州公司賠償被害人損害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被告有求償權。而原告受被告雇用駕駛被告車輛,本應善盡保管維護義務,不料卻因業務過失致其毀損,訴外人聯州公司對被告亦得依據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賠償,是被告應賠償訴外人聯州通運公司已支付被害人之賠償金。由於訴外人聯州通運公司已於94年1月5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原告,有債權讓與協議書可稽,並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 視為對被告債權讓與之通知。而該債權讓渡書上雖記載讓與之債權額為583,782元,為雙方之真意為讓渡被告於 89年5月11日駕駛訴外人聯州公司所有之車輛肇事因而致訴 外人聯州公司負擔之損害賠償,總額為638,344元,原告 本件僅請求606,782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或第 227 條(重疊合併)及第294條以下債權讓與之規定,訴請 被告給付原告606,782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固為民法第297條所明定,惟查是項通知,性質上為觀 念通知,通知人無須有法效意思,亦無庸債務人承諾,由讓與人或受讓人為之,均無不可。本件原告於94年1月5日受讓系爭債權後,即依法聲請假扣押,有鈞院94年度裁全字第 888號裁定可稽,被告即於94年5 月17日就該裁定所提出抗 告,則於其抗告時,應已知悉本件債權讓與之事實,已生通知之效果。如若不然,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亦已敘明債權與事由,並檢附與訴外人聯州通運公司之「債權讓與協議書」,依民法第297條第2項之規定,亦因其提示與債權讓與之通知有同一效力。 ⒌關於被告抗辯原告請求費項目部分,原告之答辯如下: ⑴訴外人聯州公司所有貨車JB-498維修費用部分:該貨車之車頭維修時係使用中古貨,價錢僅98,000元,若係全新車頭則要價189,000元。另針對折舊問題,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 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其修正理由係為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全之保障,爰參考德國民法第249條後段之立法例,使被 害人取得選擇權,故於「回復原狀」之場合,受害人可選擇「由加害人回復原狀」或「請求自行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故聯州公司自行回復原狀再向被告請求所支出之費用亦屬回復原狀,應以「實際修復所需之支出費用」為加害人之賠償額。聯州公司將受損貨車回復原狀所支出之修復費用,因非為金錢賠償,故無交易上減損或增值問題,無須考慮折舊情形。 ⑵丙○○及維修員甲○○之維修工資部分:丙○○非聯州公司員工,係承攬聯州公司之車輛維修工作,故請求明細中丙○○工資30,796元部分,實係承攬車廂維修之報酬,且不包括材料費用。另甲○○為聯州公司員工,擔任維修技術員,其除了平日原有之維修工作外,還需再行撥出時間維修聯州公司所有系爭車號JB-498之大貨車,故聯州公司針對甲○○維修JB-498大貨車所需給付之工資,理應由被告負責。又甲○○維修該車輛共花費2個月期間,每月薪資扣除基本薪資及 勞健保福利金後,為27,041元,則2個月之薪資即為54, 082元。 ⑶拖吊費用部分共計24,850元:共計拖吊三次,第一次為89年5月11日發生車禍當天,從麻豆事發現場拖回聯州公司,拖 吊費用為10,000元,加營業稅後為10,500元;第二次則為89年5月20日,由聯州公司拖到高雄,作大樑校正,來回兩趟 共計7,000元;第三次則係因前次大樑校正尚有問題,所以 委由南豐汽車拖吊有限公司於89年6月2日再次拖到高雄檢修,來回兩趟共計7,000元,加營業稅後為7,350元,故三次拖吊費用合計為24,850元。 ⒍謹陳訴外人聯州公司因本件車禍自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產險公司)所領取之保險金如下: ⑴由富邦產險公司針對鈞院92年度勞移調字第1號事件所覆知 函文中可知,聯州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內容分別為「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與「僱主責任險」三種。 ⑵針對本件系爭車禍事故,富邦產險公司之理賠情形則如下:針對「第三人責任險」部分,由富邦產險公司分別賠付盈全交通公司之車損(車號IY-930)82,700元,及其車上所載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損96,888元。針對「強制汽車責任險」部分,則係基於強制險垂直理賠之特性,由富富邦產險公司直接將900,000元之理賠金給付聯州公司,聯州公司再 將該筆900,000元轉交給被告戊○○。而「雇主意外險」 500,000元部分,富邦產險產險之函文中未說明,事實上其 亦未給付予聯州公司。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之前到庭及具狀抗辯: ㈠、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本件應移送至板橋地方法院,被告住居所為「台北縣中和市○○街206巷23之1號」,依以原就被原則,應以板橋地院為管轄法院。被告與原告間從來並無契約之存在,更無債務履行地,更非債務不履行。 ⒉被告主張本件原告為當事人不適格。被告與訴外人聯州公司之間之債務不存在,退萬步言,即使有部分債務存在,其金額亦不確定,原告與訴外人聯州公司間之債權讓與不符合要件,為無效或為不生效力。原告聲稱之債權讓與,被告從未受通知,原告主張被告就94年裁全字第888號假扣押裁定提 出抗告,則於抗告時應已知悉本件債權讓與之事實,已生通知之效果云云,實則被告抗告理由為,被告自始至終與原告無任何有關債權或債務之存在,故被告對債權讓與一事不知情,且未受通知。 ⒊被告於89年5月11日發生車禍,已逾2年期間,聯州公司怠於行使權利,被告主張時效抗辯,且此時效抗辯亦得對抗受讓人即原告。 ⒋原告主張已賠償盈全交通公司、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車損及貨損等,實際上原告並非實際支出賠償之人,上述金額係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富邦保險公司)所支付。原告與聯州公司對被告並無請求權,僅富邦保險公司有代位請求權,但本件因被告為聯州公司之受僱人,故富邦保險公司亦例外地不能向被告請求。 ⒌被告所駕駛之聯結車 (JB-498)已使用達12年為一老舊車輛 ,按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 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被更換之材料、毀損 材料可當作廢鐵變賣,請原告將該毀損材料如數交付被告。原告須提出證明車輛材料已完全毀損達無法修復之程度,而必須更換新品,若無法舉證,其更換新品為無理由。另關於拖吊費部分,原告提出發票2張,分別為89年7月20日拖吊費7,350元及89年6月2日拖吊費10,500元,無法證明係拖吊何 種車輛及車號。而維修之工資部分,原告提出之聯州公司員工甲○○薪資明細表分別為89年4月及5月,但車禍發生於5 月11日,故4月份為無理由,5月份至少應扣除5月1日至5月 11日之部分。 ⒍另聯州公司所賠償被告駕駛連結車所載運之貨物損失部分,賠償英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36元、金弘公司2880元、二仁 皮飾開發23,936元,共計27,552元,原告未舉出確定受損證據,縱使原告所述為真,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原告應將受損之物交付被告。 ⒎依照民法第280條規定,連帶債務人(即訴外人聯州公司及 被告)相互間應平均分擔(內部分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不爭執之事實:被告戊○○於87年間起受僱於訴外人聯州公司,於89年5月11日3時20分許,被告駕駛聯州公司所有車號JB-498之聯結車,行經台南縣國道北上296公里處時,因未 保持安全距離,由後方撞擊前方訴外人盈全交通公司所有,由訴外人許遠東駕駛之車號IY-930聯結車車尾,導致該車因受力又碰擊前方同屬第三人聯州公司所有,由葉瑞祥駕駛車號JB-490之聯結車。上開交通事故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調查,認定係被告車速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所致。 ㈡、經查: ⒈被告主張本院無管轄權之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有管轄權,已如前述,於此不再贅述,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88條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僱主聯州公司對系爭車禍之被害人賠償後,得依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規定向被告求償,而訴外人聯州公司依據第188條第3項對被告行使之求償權之時效,應自聯州公司賠償被害人後,得向被告請求之時起算。經查,本件訴外人聯州公司於89年5月11日車禍發生後,即分別於89年5、6月間賠 償被害人盈全公司之車輛修復費用、佳大公司之貨物損失,於89年8月至90年2月間賠償英美公司等貨物損失,業據原告分別提出和解書、切結書及調查報告附卷可按,而訴外人聯州公司將上開求償權讓與原告後,原告於94年6月30日始具 狀向本院提起本訴,上開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求償權時效已消滅,原告自聯州公司並受讓該求償權,依據上開民法第 197條及第299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被告之時效抗辯亦得對 抗原告。綜上所述,原告對於被告之求償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從而,被告主張時效抗辯,自屬於法有據。 ⒊再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超過履行利益之損害)者,債務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所謂不完全給付 係指債務人提出給付不合債之本旨或債務人違反債之關係上之附隨義務。而附隨義務係指主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發展過程中,依具體情況所產生之照顧、通知、保護、協力及保守秘密等義務,諸如僱主應為受僱人加入勞工保險(照顧義務);房屋出租人應協力使承租人取得建築執照,以從事必要的修繕(協力義務);醫生不得洩漏就醫者之隱私(保密義務)等。本件被告受僱於訴外人聯州公司擔任聯結車司機,其主給付義務為駕駛聯結車,將所載運之物品運送至目的地,而依僱用人之指示保管車輛及其所運送之貨物則為其附隨意物。本件被告因過失肇事發生系爭車禍,造成其所駕駛訴外人聯州公司所有之車號JB-498號聯結車受損,其所載運之貨物受損,並撞擊盈全公司所有之車輛,造成盈全公司之車輛及所載運佳大公司所有之貨物受損,聯州公司所受修復JB-498號聯結車之費用、賠償貨主之貨物損失、盈全公司之車輛修復費用、佳大公司之貨物損失等,均為可歸責於被告而致訴外人聯州公司所受之損害,訴外人聯州公司自得依據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⒋復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債權禁止扣押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297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稱本件債權額不確定,不得為讓與之標的,且其未收到債權讓與之通知云云,惟查,本件訴外人聯州公司對於被告之僱傭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特約或於性質上不得讓與之情形,亦非禁止扣押者,又原告已提出債權讓與協議書,並陳明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作為對被告債權讓與之通知,則本件債權讓與之事實已通知被告,對於被告自已生效。 ⒌本件訴外人於94年1月5日將其對被告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協議書一份在卷可按。其中關於所讓與債權之範圍,係指訴外人聯州公司對於被告戊○○之賠償請求權,合計債權本金583,782元,即附 表所示之債權等語,業據原告所提出94年1月5日債權讓與協議書及所附之債權項目金額總表記載明確(詳如附表一所示)。原告雖主張該協議書所記載之金額雖僅為583,782元, 然該協議書之真意為讓渡被告於89年5月11日駕駛訴外人聯 州公司所有之車輛肇事因而致訴外人聯州公司負擔之損害賠償,總額為638,344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云云。惟查,本 件訴外人聯州公司因系爭車禍而支出之賠償額及JB498號連 結車之修復費用,均已於89年間給付完畢,於本件94年1月5日將債權讓與原告後,未再支出相關費用,且系爭債權讓與協議書上已明確計載讓與之債權數額,並將項目明細列出(如附表一所示),則訴外人聯州公司所讓與原告之債權項目應限於附表一所示之項目及金額,並無遺漏之理,未列於明細表中之項目及金額,應不在債權讓與之範圍內,原告主張其真意係讓渡被告於89年5月11日駕駛訴外人聯州公司所有 之車輛肇事因而致訴外人聯州公司負擔之損害賠償,總額為638,344元云云,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並非可採, 故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於附表一所示之外者,即JB498號連結車之修復費用關於億信汽車材料行於25,510元以 外部份及甲○○車輛整修工資54,082元部份,因不在債權讓與之範圍內,故其請求並無理由。 ⒍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及項目如下: ⑴關於盈全交通公司所有之IY930號車輛之修理費82,700元 部份及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貨物損失96,888元部份,係由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給付訴外人聯州公司之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金等情,業據原告自認(見原告95年7月6日陳報狀),則訴外人聯州公司關於此部分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法定移轉予保險人富邦產物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3條參照),其對被告之請求權已不存在,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⑵關於英美實業有限公司之貨物損失736元、金弘公司之貨 物損失2, 880元、二仁公司之貨物損失23,936元,共計 27,552元部份,業據原告提出貨物損失賠償聲請切結書、估價單、貨物損失賠償調查報告表各三紙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主張原告應將受損之貨物交付被告云云,惟被告並未表明其請求之依據,其主張並無可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7,55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⑶關於聯州公司所有JB498號連結車之修復費用部份: ①工資及拖吊費用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工資部分計有陳雙傳噴漆工資20,000元(附表一編號15)、超興汽車企業有限公司20,000元(附表一編號17)、丙○○車廂工資30,796元(附表一編號18),共計70,796元,業據被告提出89年5月20日丙○○支出請款單(見本院卷 第30頁)、89年5月20日超興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支出請 款單(卷第28頁)、89年5月23日及6月12日估價單(補字卷第33頁)可證,堪信為真實﹔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拖吊費部分計有南豐汽車拖吊7,350元(附表一編號6)、安利汽車拖吊10,500元(附表一編號7)、日進汽 車企業行吊車運費2,500元(附表二編號5.3.3,包括在附表一編號10之費用內)、超興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吊車費7,000元(附表一編號17),共計27,350元,業據原 告提出89年6月2日南豐汽車拖吊有限公司支出請款單及發票(見補字卷第16頁)、89年7月20日安利汽車拖吊 企業社支出請款單及發票(補字卷第17頁)、89年5月 27 日日進汽車企業行估價單(補字卷第26頁)、89年5月20日超興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支出請款單及估價單(本院卷第28、29頁)為證,被告雖辯稱原告提出之單據無法證明係拖吊何車云云,惟查,上揭支出請款單上均有記載JB498之車號,且支出請款單及發票之日期均係系 爭車禍發生後不久,堪信係訴外人聯州公司為修理系爭車輛而支出之拖吊費用,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為有理由。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車之工資70,796元及拖吊費用27,350元,共計98,14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②零件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零件如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6,共計278,526元(編號10 部分扣除吊車費2,500元),業據原告提出億信汽車材 料行估價單、利德汽車水箱行出貨單、日進汽車材料行估價單、啟德汽車材料行估價單、大龍企業有限公司出貨單、弘昌汽車板金材料行寄存單、大元汽車材料行估價單、結成估價單為證,經核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堪信為真實,惟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明文可參 ,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故本件原告以修理費費用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自為法所許。但其中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因此,修復部分應回復車禍發生前之「應有狀態」,即本件以新零件更換舊件,尚須扣除折舊之部分,始為系爭車輛之「應有狀態」。系爭連結車之車齡至系爭車禍發生時已達12年,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利率表」之規定,第二類交通及運輸設備、第三項陸運設備之規定其他業用客車之耐用年限為五年,則系爭車輛之使用已超過耐用年限,但系爭車輛於本件車禍發生時仍正常使用中,足見系爭車輛之零件應仍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方可繼續使用,難認其零件已無殘餘價值,如超過耐用年限之部分仍依定率遞減法繼續予以折舊,則與固定資產耐用年限所設之規定不符。故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前段所定「營利事業折舊性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又所得稅法第51條:「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上項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準用第44條第3項之規定;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 平均法」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固定資產之折 舊方法,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其每期折舊額」之規定,本院認採用「平均法」計算其最後一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系爭車輛之殘餘價值應屬合理,經核前揭估價單所示,其中零件材料之支出計為278,526元,依前揭平均法計算其折舊後零件之殘餘價 值為46,421元(計算式:278,526 /(5+1)=46,421)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交通事故所支出之修復費用零件部分於46,421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自應准許,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則於法無據。 ⑷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於172,119元( 計算式:27,552+707,96+27,350+46,421=172,119) 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⒎末查,被告復辯稱,原告依民法第280條之規定,應與被告 平均分攤云云,惟按民法第280條第1項雖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然本件原告係依據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原告請求債務 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兩造間並無連帶給付關係,被告請求內部分擔,顯屬無據。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據僱傭契約債務不履行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於172,119元及自94年8月26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彭建山 附表一 債權項目金額總表 ┌──┬──────────┬──────┬──────┬────┬──────┬────┐ │ │廠商 │JB498維修費 │未含之工資 │吊車費 │IY930維修費 │貨物損失│ ├──┼──────────┼──────┼──────┼────┼──────┼────┤ │1 │盈全交通公司 │ │ │ │82700元 │ │ ├──┼──────────┼──────┼──────┼────┼──────┼────┤ │2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 │ │96888元 │ ├──┼──────────┼──────┼──────┼────┼──────┼────┤ │3 │英美 │ │ │ │ │736元 │ ├──┼──────────┼──────┼──────┼────┼──────┼────┤ │4 │金弘 │ │ │ │ │2880元 │ ├──┼──────────┼──────┼──────┼────┼──────┼────┤ │5 │二仁 │ │ │ │ │23936元 │ ├──┼──────────┼──────┼──────┼────┼──────┼────┤ │6 │南豐汽車拖吊 │ │ │7350元 │ │ │ ├──┼──────────┼──────┼──────┼────┼──────┼────┤ │7 │安利汽車拖吊 │ │ │10500元 │ │ │ ├──┼──────────┼──────┼──────┼────┼──────┼────┤ │8 │億信汽車材料行 │25510元 │ │ │ │ │ ├──┼──────────┼──────┼──────┼────┼──────┼────┤ │9 │利德汽車水箱行 │10800元 │ │ │ │ │ ├──┼──────────┼──────┼──────┼────┼──────┼────┤ │10 │日進汽車材料行 │112500元 │ │ │ │ │ ├──┼──────────┼──────┼──────┼────┼──────┼────┤ │11 │啟德汽車材料行 │43176元 │ │ │ │ │ ├──┼──────────┼──────┼──────┼────┼──────┼────┤ │12 │大龍汽車材料行 │61460元 │ │ │ │ │ ├──┼──────────┼──────┼──────┼────┼──────┼────┤ │13 │弘昌汽車版金材料行 │220元 │ │ │ │ │ ├──┼──────────┼──────┼──────┼────┼──────┼────┤ │14 │大元汽車材料行 │500元 │ │ │ │ │ ├──┼──────────┼──────┼──────┼────┼──────┼────┤ │15 │陳雙傳噴漆工資 │20000元 │ │ │ │ │ ├──┼──────────┼──────┼──────┼────┼──────┼────┤ │16 │結成汽車電機行 │26860元 │ │ │ │ │ ├──┼──────────┼──────┼──────┼────┼──────┼────┤ │17 │超興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20000元 │7000元 │ │ │ ├──┼──────────┼──────┼──────┼────┼──────┼────┤ │18 │丙○○車廂 │ │30796元 │ │ │ │ ├──┼──────────┼──────┼──────┼────┼──────┼────┤ │ │合計 │301026元 │50796元 │24850元 │82700元 │124410元│ └──┴──────────┴──────┴──────┴────┴──────┴────┘ 總計583782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金額明細表 ┌──┬──────────────────┬────┬──────────┬────────┐ │編號│ 項 目 │ 金額 │ 證 據 │ 備 註 │ ├──┼──────────────────┼────┼──────────┼────────┤ │ 1 │賠償盈全公司(IY-930號)聯結車維修 │ 82,700 │1.89年6月3日和解書乙│ │ │ │費用 │ │2.起訴狀證二 │ │ ├──┼──────────────────┼────┼──────────┼────────┤ │ 2 │賠償佳大世界(股)公司貨物損失 │ 96,888 │1.89年5月18日和解書 │即上述盈全公司所│ │ │(鍍鋅鋼線) │ │ 乙份 │運送之貨物 │ │ │ │ │2.起訴狀證三 │ │ ├──┼───┬──────────────┼────┼──────────┼────────┤ │ 3 │原告運│3.1英美實業(股)公司貨損 │ 736 │1.貨損賠償聲請切結書│由原告司機葉瑞祥│ │ │送貨物│ (睡衣) │ │ 、估價單、賠償調查│駕駛JB490聯結車 │ │ │損害 │ │ │ 報告表 │運送之貨物 │ │ │ │ │ │2.起訴狀證四 │ │ │ │ ├──────────────┼────┼──────────┼────────┤ │ │ │3.2金弘公司貨損 │ 2,880 │1.貨損賠償聲請切結書│ │ │ │ │ (鞋子) │ │ 報告表 │ │ │ │ │ │ │2.起訴狀證四 │ │ │ │ ├──────────────┼────┼──────────┼────────┤ │ │ │3.3二仁皮飾開發貨損 │ 23,936 │1.貨損賠償聲請切結書│ │ │ │ │ (鞋子) │ │ 報告表 │ │ │ │ │ │ │2.起訴狀證四 │ │ │ │ ├──────────────┼────┼──────────┼────────┤ │ │ │ │ │ │ │ │ │ │合計: │ 27,552 │ │ │ │ │ │ │ │ │ │ ├──┼───┼──────────────┼────┼──────────┼────────┤ │ 4 │JB498 │4.1南豐汽車拖吊公司 │ 7,350 │1.統一發票、支出請款│ │ │ │聯結車│ │ │ 單 │ │ │ │吊車費│ │ │2.起訴狀證五 │ │ │ │用 ├──────────────┼────┼──────────┼────────┤ │ │ │4.2安利汽車拖吊企業 │ 10,500 │1.統一發票、支出請款│ │ │ │ │ 社 │ │ 單 │ │ │ │ │ │ │2.起訴狀證五 │ │ │ │ ├──────────────┼────┼──────────┼────────┤ │ │ │ │ │ │ │ │ │ │合計: │ 17,850 │ │ │ │ │ │ │ │ │ │ ├──┼───┼──────────────┼────┼──────────┼────────┤ │ 5 │JB498 │5.1億信汽車材料行 │(25,960)│1.估價單 │ │ │ │聯結車├──────────────┼────┤2.起訴狀證六 ├────────┤ │ │維修費│5.1.1擋泥板吊架 │ 450 │ │ │ │ │ ├──────────────┼────┤ ├────────┤ │ │ │5.1.2濾清器固定架 │ 650 │ │ │ │ │ ├──────────────┼────┤ ├────────┤ │ │ │5.1.3車頭固定橡皮 │ 300 │ │ │ │ │ ├──────────────┼────┤ ├────────┤ │ │ │5.1.4前後輪擋泥板 │ 300 │ │ │ │ │ ├──────────────┼────┤ ├────────┤ │ │ │5.1.5腳踏鋁板(L) │ 350 │ │ │ │ │ ├──────────────┼────┤ ├────────┤ │ │ │5.1.6腳踏鋁板(R) │ 350 │ │ │ │ │ ├──────────────┼────┤ ├────────┤ │ │ │5.1.7腳踏鋁板(L+R) │ 700 │ │ │ │ │ ├──────────────┼────┤ ├────────┤ │ │ │5.1.8前後輪擋泥板(L)(下) │ 600 │ │2*300 │ │ │ ├──────────────┼────┤ ├────────┤ │ │ │5.1.9前後輪擋泥板(L)(下) │ 100 │ │ │ │ │ ├──────────────┼────┤ ├────────┤ │ │ │5.1.10前後輪擋泥板(R)(下) │ 100 │ │ │ │ │ ├──────────────┼────┤ ├────────┤ │ │ │5.1.11擋泥板吊架(前輪後) │ 450 │ │ │ │ │ ├──────────────┼────┤ ├────────┤ │ │ │5.1.12後燈-橡皮 │ 300 │ │2*150 │ │ │ ├──────────────┼────┤ ├────────┤ │ │ │5.1.13濾清器進氣管-彎 │ 750 │ │ │ │ │ ├──────────────┼────┤ ├────────┤ │ │ │5.1.14濾清器進氣管-直 │ 750 │ │ │ │ │ ├──────────────┼────┼──────────┼────────┤ │ │ │5.1.15濾清器進氣管-接進氣管 │ 250 │1.估價單 │ │ │ │ │ 座 │ │2.起訴狀證六 │ │ │ │ ├──────────────┼────┤ ├────────┤ │ │ │5.1.16濾清器進氣軟管束仔 │ 120 │ │2*60 │ │ │ ├──────────────┼────┤ ├────────┤ │ │ │5.1.17濾清器軟管-接引擎 │ 600 │ │ │ │ │ ├──────────────┼────┤ ├────────┤ │ │ │5.1.18濾清器進氣軟管束仔-接 │ 100 │ │2*50 │ │ │ │ 引擎 │ │ │ │ │ │ ├──────────────┼────┤ ├────────┤ │ │ │5.1.19濾清器進氣管束仔-接引 │ 100 │ │ │ │ │ │ 擎 │ │ │ │ │ │ ├──────────────┼────┤ ├────────┤ │ │ │5.1.20油箱(200L) │ 6,800 │ │2*3,400 │ │ │ ├──────────────┼────┤ ├────────┤ │ │ │5.1.21排氣管-L(vo-1)長 │ 350 │ │ │ │ │ ├──────────────┼────┤ ├────────┤ │ │ │5.1.22排氣管墊片 │ 40 │ │ │ │ │ ├──────────────┼────┤ ├────────┤ │ │ │5.1.23車頭固定座 │ 3,600 │ │2*1,300 │ │ │ ├──────────────┼────┤ ├────────┤ │ │ │5.1.24車頭固定座上蓋 │ 450 │ │2*200 │ │ │ ├──────────────┼────┤ ├────────┤ │ │ │5.1.25空氣濾清器外殼L │ 3,000 │ │ │ │ │ ├──────────────┼────┤ ├────────┤ │ │ │5.1.26濾清器固定座-L(半圓) │ 1,200 │ │ │ │ │ ├──────────────┼────┤ ├────────┤ │ │ │5.1.27濾清器固定座-(車道) │ 1,500 │ │ │ │ │ ├──────────────┼────┤ ├────────┤ │ │ │5.1.28濾清器固定座-(補助) │ 550 │ │ │ │ │ ├──────────────┼────┼──────────┼────────┤ │ │ │5.2利德汽車水箱行 │(10,800)│1.估價單 │ │ │ │ ├──────────────┼────┤2.起訴狀證六 ├────────┤ │ │ │5.2.1扶桑320(水箱) │ 10,800 │ │ │ │ │ ├──────────────┼────┼──────────┼────────┤ │ │ │5.3日進汽車企業行 │ 1,500 │1.估價單 │ │ │ │ ├──────────────┼────┤2.起訴狀證六 ├────────┤ │ │ │5.3.1 F320車頭 │ 98,000 │ │ │ │ │ ├──────────────┼────┤ ├────────┤ │ │ │5.3.2前後架 │ 12,000 │ │ │ │ │ ├──────────────┼────┤ ├────────┤ │ │ │5.3.3吊車運費 │ 2,500 │ │ │ │ │ ├──────────────┼────┼──────────┼────────┤ │ │ │5.4啟德汽車材料行 │(43,176)│同上 │ │ ├──┼───┼──────────────┼────┼──────────┼────────┤ │ 5 │JB498 │5.4.1弔擎迴油管 │ 950 │ │ │ │ │聯結車├──────────────┼────┤ ├────────┤ │ │維修費│5.4.2離合器片 │ 6,500 │ │ │ │ │ ├──────────────┼────┤ ├────────┤ │ │ │5.4.3前引擎腳墊 │ 2,800 │ │2*1,400 │ │ │ ├──────────────┼────┤ ├────────┤ │ │ │5.4.4後引擎腳墊 │ 3,600 │ │2*1,800 │ │ │ ├──────────────┼────┤ ├────────┤ │ │ │5.4.5中間橡皮總成 │ 2,600 │ │ │ │ │ ├──────────────┼────┤ ├────────┤ │ │ │5.4.6風罩 │ 2,800 │ │ │ │ │ ├──────────────┼────┤ ├────────┤ │ │ │5.4.7風罩束仔 │ 350 │ │ │ │ │ ├──────────────┼────┤ ├────────┤ │ │ │5.4.8克拉子軸承 │ 800 │ │ │ │ │ ├──────────────┼────┤ ├────────┤ │ │ │5.4.9 6206Z軸承 │ 600 │ │3*200 │ │ │ ├──────────────┼────┤ ├────────┤ │ │ │5.4.10方向機蓋小修包 │ 600 │ │ │ │ │ ├──────────────┼────┤ ├────────┤ │ │ │5.4.11上皮管 │ 700 │ │ │ │ │ ├──────────────┼────┤ ├────────┤ │ │ │5.4.12下皮管 │ 1,600 │ │ │ │ │ ├──────────────┼────┼──────────┼────────┤ │ │ │5.4.13風葉 │ 4,500 │ │ │ │ │ ├──────────────┼────┤ ├────────┤ │ │ │5.4.14 103變速桿接頭 R/1 │ 1,080 │ │6*180 │ │ │ ├──────────────┼────┤ ├────────┤ │ │ │5.4.15後中來令片 │ 640 │ │2*320 │ │ │ ├──────────────┼────┤ ├────────┤ │ │ │5.4.16後中來令片銅釘 │ 56 │ │28支*2 │ │ │ ├──────────────┼────┤ ├────────┤ │ │ │5.4.17後油封 │ 250 │ │ │ │ │ ├──────────────┼────┤ ├────────┤ │ │ │5.4.18車心油封 │ 120 │ │ │ │ │ ├──────────────┼────┤ ├────────┤ │ │ │5.4.19 FV355後分部 │ 1,800 │ │ │ │ │ ├──────────────┼────┤ ├────────┤ │ │ │5.4.20機油軟管 │ 450 │ │ │ │ │ ├──────────────┼────┤ ├────────┤ │ │ │5.4.21 2.5分高壓膠管 │ 180 │ │30尺*6 │ │ │ ├──────────────┼────┤ ├────────┤ │ │ │5.4.22 3分高壓膠管 │ 400 │ │50尺*8 │ │ │ ├──────────────┼────┤ ├────────┤ │ │ │5.4.23 3/4束仔 │ 150 │ │10個*15 │ │ │ ├──────────────┼────┤ ├────────┤ │ │ │5.4.24手剎車拉線 │ 1,800 │ │ │ │ │ ├──────────────┼────┤ ├────────┤ │ │ │5.4.25熄火拉線 │ 850 │ │ │ │ │ ├──────────────┼────┤ ├────────┤ │ │ │5.4.26路馬線(上) │ 450 │ │ │ │ │ ├──────────────┼────┤ ├────────┤ │ │ │5.4.27路馬線(下) │ 450 │ │ │ │ │ ├──────────────┼────┤ ├────────┤ │ │ │5.4.28汽調軟管 │ 350 │ │ │ │ │ ├──────────────┼────┤ ├────────┤ │ │ │5.4.29 2分銅管 │ 350 │ │18尺*25 │ │ │ ├──────────────┼────┤ ├────────┤ │ │ │5.4.30噴部加油迴拉彈簧 │ 240 │ │2條*120 │ │ │ ├──────────────┼────┤ ├────────┤ │ │ │5.4.31 2.5分變速桿接頭 │ 360 │ │2個*180 │ │ │ ├──────────────┼────┤ ├────────┤ │ │ │5.4.32方向主機傳動齒輪 │ 4,800 │ │ │ │ │ ├──────────────┼────┼──────────┼────────┤ │ │ │5.5大龍企業有限公司 │(61,460)│ │ │ │ │ ├──────────────┼────┤ ├────────┤ │ │ │5.5.1 5分平板3.65*7.57 │ 4,421 │ │27.63才*2片*80 │ │ │ ├──────────────┼────┤ ├────────┤ │ │ │5.5.2 5分平板2.95*7.48 │ 3,531 │ │22.07才*2片*80 │ │ │ ├──────────────┼────┤ ├────────┤ │ │ │5.5.3 5分平板8.10*7.86 │ 5,094 │ │67.63才*1片*80 │ │ │ ├──────────────┼────┤ ├────────┤ │ │ │5.5.4 5分平板9.40*7.86 │ 23,642 │ │73.88才*4片*80 │ ├──┼───┼──────────────┼────┤ ├────────┤ │ 5 │JB498 │5.5.5 5分平板13.35*7.86 │ 8,394 │ │104.93才*1片*80 │ │ │聯結車├──────────────┼────┤ ├────────┤ │ │維修費│5.5.6 3分平板8.18*9.40 │ 16,378 │ │76.89才*3片*71 │ │ │ ├──────────────┼────┤ ├────────┤ │ │ │5.5.7 車箱平板總才數 │ 61,460 │ │794.19才 │ │ │ ├──────────────┼────┼──────────┼────────┤ │ │ │5.6弘昌汽車板金材料行 │ 220 │ │ │ │ │ ├──────────────┼────┼──────────┼────────┤ │ │ │5.7大元汽車材料行品名: │ 500 │ │ │ │ │ ├──────────────┼────┼──────────┼────────┤ │ │ │5.8陳雙傳漆工資 │(20,000)│ │ │ │ │ ├──────────────┼────┤ ├────────┤ │ │ │5.8.1大車噴漆 │ 10,000 │ │ │ │ │ ├──────────────┼────┤ ├────────┤ │ │ │5.8.2車廂、鐵骨噴漆等 │ 10,000 │ │ │ │ │ ├──────────────┼────┼──────────┼────────┤ │ │ │5.9結成汽車電機行 │(26,860)│ │ │ │ │ ├──────────────┼────┤ ├────────┤ │ │ │5.9.1斷電器 │ 250 │ │ │ │ │ ├──────────────┼────┤ ├────────┤ │ │ │5.9.2石英燈 │ 380 │ │ │ │ │ ├──────────────┼────┤ ├────────┤ │ │ │5.9.3全車線路查修 │ 3,500 │ │一台 │ │ │ ├──────────────┼────┤ ├────────┤ │ │ │5.9.4皮帶 │ 550 │ │ │ │ │ ├──────────────┼────┼──────────┼────────┤ │ │ │5.9.5大燈泡 │ 280 │ │ │ │ │ ├──────────────┼────┤ ├────────┤ │ │ │5.9.6壓縮機 │ 13,500 │ │一只 │ │ │ ├──────────────┼────┤ ├────────┤ │ │ │5.9.7冷氣管4分 │ 650 │ │ │ │ │ ├──────────────┼────┤ ├────────┤ │ │ │5.9.8冷氣管5分 │ 850 │ │ │ │ │ ├──────────────┼────┤ ├────────┤ │ │ │5.9.9灌冷媒 │ 1,500 │ │ │ │ │ ├──────────────┼────┤ ├────────┤ │ │ │5.9.10風箱修理 │ 4,800 │ │ │ │ │ ├──────────────┼────┤ ├────────┤ │ │ │5.9.11冷氣風速開關 │ 250 │ │ │ │ │ ├──────────────┼────┤ ├────────┤ │ │ │5.9.12冷氣冷速開關 │ 350 │ │ │ │ │ ├──────────────┼────┼──────────┼────────┤ │ │ │5.10超興汽車企業公司 │(27,000)│1.估價單、支出請款單│ │ │ │ ├──────────────┼────┤2.本書狀證十 ├────────┤ │ │ │5.10.1大樑校正 │ 20,000 │ │ │ │ │ ├──────────────┼────┤ ├────────┤ │ │ │5.10.2拖吊車費(2次) │ 7,000 │ │ │ │ │ ├──────────────┼────┼──────────┼────────┤ │ │ │5.11丙○○ │ 30,796 │1.支出請款單 │ │ │ │ │ 品名:車廂整修工資 │ 20,000 │2.本書狀證十一 │ │ │ │ ├──────────────┼────┼──────────┼────────┤ │ │ │5.12甲○○ │ 54,082 │1.員工薪資明細表 │甲○○為聯州公司│ │ │ │ 品名:車輛整修工資 │ │2.本書狀證十二 │員工,專責修理系│ │ │ │ │ │ │車輛,每月薪資 │ │ │ │ │ │ │27041*2=54082元 │ ├──┼───┼──────────────┼────┼──────────┼────────┤ │ │ │ │ │ │ │ │ │ │合計 │413,354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638,344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