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訴人
冠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94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