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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告
尚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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