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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告
尚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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