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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告
皇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告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東軒律師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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