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66號
- 原告
- 皇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 被告
-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東軒律師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66號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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