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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56,95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704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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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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