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56,95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704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