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 告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79,61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5,932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