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丁○○ 莊陳 甲○○ 丙○○ 乙○○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被 告 台南縣七股鄉公所 設臺南縣 法定代理人 蔡舜忠 住同上 被 告 正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南縣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住同上 被 告 黃郁智即百利土木包工業 住臺南縣 黃振惠即皇統工程行 住臺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