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正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鄭慶海 律師
- 被告
- 冠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迅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賜龍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還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