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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返還公司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告
偉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子珍律師
被告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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