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宏仁 訴訟代理人 周培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98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81,2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