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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林佩儒
  • 法定代理人
    翁宏仁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宏仁 訴訟代理人 周培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98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81,2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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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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