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台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陶靜芳律師
- 被告
- 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炎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兩造於他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92年度訴字第912號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案件即92年附民字第252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1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金額之確認,為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先決問題,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4年8月17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茲前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確定,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審核確認無誤。是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