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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
被告
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炎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兩造於他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92年度訴字第912號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案件即92年附民字第252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1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金額之確認,為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先決問題,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4年8月17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茲前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確定,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審核確認無誤。是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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