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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林佩儒
  • 法定代理人
    曾祥東

  • 原告
    歐力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   告 歐力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祥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69,13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9,0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01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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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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