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弘達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