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甲○○ 丙○○ 被 上訴 人 弘達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96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木村